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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魔大导演第一千六百五十四章 内娱巨震2!

娱乐圈老司机 /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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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很多还在震惊于王少之的时候,突然是有更多的消息爆料被传了跟王少貌似关系,而是跟的好基友吴亦凡有关。就是些老生常谈的捕风捉影,这类传闻很早就有了,在还没回国之,有关吴亦凡的八卦就存在了,这又是什么秘密,甚至很多女丝都以为意,某些女丝更是在微博发言:“对丝最的尊重福利,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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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向就现转,竟然是有疑是被迷的受害者去警局报案,宣称“吴亦凡经纪选v女主角面试为由,约都美竹参加聚会,都美竹酒在吴亦凡家中留宿,两发生了关系。而且这个自愿的,疑是是被了药,而且对方是惯犯,非常的专业,本就没有留任何证据,当时的太年,听信了吴亦凡的鬼话,现在看到陆续是有更多的受害者现,在被那边威胁并收集到了足够证据,联系些受害者,决定揭这个心的真面目。” 都美竹早在去年其实就已经闹这事了,当时主是在微博跟网络发评论,给觉更像是蹭热度,想勒索对方,所以很多都是当成笑话在看,次确实是有备而,据说是联系了很多受害者,收集到了量的的实锤,是集报案,而且还拿到了吴亦凡工作室某员工私自投拍的些影像证据,所以派所是第时间立案,当晚就传唤了吴亦凡协助调查。

在国判断案件是否成立的初始标准,其中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往往由侦查机关制定,从刑事诉讼程序的看,立案标准的意义在于启刑事程序。像吴亦凡这案子就是涉及其中的第十二条以、胁迫、恐吓等手段强迫女卖跟强罪和罪是否符立案标准,入的刑事程序。其中强罪客观必须有使用、胁迫或者其手段,使能反抗、敢反抗、知反抗状或利用知、无法反抗的状而乘机实行的行为。

所谓手段,是指法对被害女的行使有形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女采取殴打、绑、堵、卡脖子、按倒等危害安全或者自由,使敢反抗的手段。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行威胁、恫吓,达到的强制,使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女的恐惧心理,使之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的意图。

既可以直接对行威胁,也可以通第三者行威胁,既可以是头胁迫,也可以是书面胁迫,既可以以行威胁,如持刀胁迫,也可以以非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名誉相胁迫这个是有量微信聊天记录跟视频影像跟认证存在。所谓其手段,是指采用、胁迫以外的使被害知抗或者能抗的手段,有与务、胁迫相同的强制质。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醉的方法强女;利用女熟之机行强这两个是主调查方向,暂时还能完全确定;冒充女的丈夫或者行强,利用女患重病之机行强;造成或利用于孤立无援的状行强;假冒治病强女;组织利用会门、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女等等。

违背女意志是强罪的本质特征,但是能把“能抗”作为构成强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强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同,对被害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同,因而被害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表现形式也是样的:有的和剧烈的反抗;有的胆心惊地行挣扎或者哀,反抗明显;有的则瞻,没有行反抗,等等。

所以,能简单地以被害女当时有无反抗表示,作为认定强罪的必条件。对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明显的,通观全案,分析,心区别。而罪属于强罪的升级版,在符况并形的,10年以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刑: 、强女、幼女节恶劣的; 二、强女、幼女多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女的; 四、二的; 五、致使被害重伤、亡或者造成其严重果的。

从启刑事程序入立案调查环节自然也就说明了这里面的很多罪名跟指控都是有定证据跟事实基础,某种程度已经确定吴亦凡有罪,只是罪名的小跟背到的其作案跟相关是接的调查重点,这起案件牵。这点自然是早就有所准备,毕竟周铉哲这边可是已经准备至少三年了,还有些是早就准备好的鱼饵,周铉哲原本的个打算就有让王少通这样的方式败名裂被直接去。

如果是提得到风声逃到国外,那更简单了,什么时候那位管家去了,那家子就会悄无声息的全部遭遇意外,可惜计划赶化,这样的结果貌似也错。周铉哲赶回的时候已经接近晚七点,正好是赶饭点,打开电视到都是相关新闻,吴亦凡这案子目还没定,主是网络讨论的很厉害,甚至隐约是了王少被砍的事。

毕竟现在是越穿越乎,据说是牵到了很多圈佬知名电影,这好就会造成整个现史无例的巨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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